5月12日,建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游某和罗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,两名被告人在未取得yan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,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非法售卖香yan,其行为已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。
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发展,游某发现通过微信、QQ、微博等网络社交工具买卖商品成本低、利润高,是一个赚钱的好方法。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,游某在无yan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,大量购买万宝路、熊猫、骆驼等品牌卷yan,再通过微信等网络工具将其中价值30万余元卷yan卖给下线罗某。罗某在无yan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,就在微信上做起了“香yan代理商”,通过微信对外销售,与网友谈妥品牌及价格后,通过快递发货甚至同城当面交易,截止案发时,罗某已非法售出各类香yan14万余元。目前,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。
现如今,“微商货源">微商”越来越普遍,快捷、方便、成本低是微商迅速走红的原因,但是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通过微商进行销售。我国有许多资源、物品实行的是政府特许经营制度,也就是说一些特殊的商品是政府专营或者经过政府授权才能买卖。yan草就是这样的特殊商品,销售yan草必须遵守《yan草专卖法》的有关规定,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进行销售卷yan的行为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,对涉案数额较大的,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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