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青田县县人民法院宣判我县首例“自媒体”红包盗窃案,被告人郑某在未经好友的允许下,私自偷转好友微信4000元被判处拘役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1993年出生的郑某是温州人,曾在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六个月。有过前科的郑某在找工作的时候处处碰壁。职场上的失意,并没有让郑某就此退缩,他只身来到温溪的一家企业应聘,让他值得庆幸的是,该企业竟然聘用了他。
初来乍到的郑某还算本份,跟身边同事关系处得相对都比较融洽,跟自己同办公室的工友杨某关系更是密切,只要一下班就混在一起玩。而杨某对郑某也是十分的信任,觉得自己有这么一个好朋友很开心。两人出去玩,杨某也会当着郑某的面在ATM机前提取现金,对郑某丝毫没有防备之心。然而,现实并没有杨某所想象的那么美好。
2016年1月28日下午15时许,郑某在办公室上班时,处理完手头事情后,发现杨某的手机放在桌子上。郑某趁杨某不注意之际,打开杨某的微信,使用自己猜中的密码转账4000元人民币到自己的微信内。转账成功后郑某立即删除了转账记录。后当杨某去银行取钱时,发现自己账户里面有4000元人民币不翼而飞,左思右想总觉得不对劲,平日里银行卡自己都是随身带的,而且卡内金钱变动也会有短信提示。杨某便开始怀疑郑某,经他微信转账记录一查结果发现果真是他,这让杨某又气又难过,随后便跑回办公室质问郑某。而郑某也很爽快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,但对郑某声称自己暂时没有钱,等有钱了再还他。杨某想想平时关系也不错,也就不了了之,但是要求他有钱后立即还。然而在接下来的日子里,杨某多次向郑某讨要钱款,但郑某都以身上没钱为由做推脱,到后来索性就不接杨某的电话。杨某一怒之下报了警。
2016年1月29日晚上20时许,郑某在自己的办公室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。
随后,青田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遂作出了以上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