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职人员做微商开网店能行吗?

  国家公务员不得进行“营利性的经营活动”


  本报记者了解到,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“营利性的经营活动”,这是早有规定的。


  2006年施行的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也规定,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、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。


  2010年出台的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中,规定党员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,不准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、办企业。今年1月1日实施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中则明确,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  这些情形就包括:经商办企业的;拥有非上市公司(企业)的股份或者证券的;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;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;在国(境)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;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。


  浏阳市: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“微商”


  处理自己的旧物等非商事行为不算


  湖南浏阳市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“微商”引发关注。


  本报记者在浏阳市纪委官网看到,今年1月8日公开的“浏阳市委关于省委巡视第八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”中提及,根据浏阳实际,该市梳理出8类干部违规经商情形作为重点整治,将开“网店”、做“微商”也纳入到清查的范围。


  《浏阳日报》报道显示,该市纪委、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利用互联网等平台销售、处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及闲置物品等非商事行为,可不纳入自查范围,“但如存在利用工作时间、办公设施从事上述活动的,应按违反工作纪律予以严肃处理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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